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将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所需经费,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