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