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