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情况相适应。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公园、商场、机场、车站、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点)等大型公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收集容器间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有条件的建设垃圾转运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