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四)在居住区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居住区等非公共祭扫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

(六)焚烧秸秆、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非指定地点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将餐厨垃圾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以及其他水体;

(九)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在居住区饲养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