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保持整洁、完好、协调、美观。

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等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运行安全和容貌整洁。城市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

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