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招牌以及标牌、交通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灯光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或者交通安全的,设置人应当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