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保持整洁。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公共区域地面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