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街区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交易区。

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交易专区;农民在交易专区自销农产品免交一切费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交易专区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售卖人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清理干净。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