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主干道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顶部不得违章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蓬等设施。城市建(构)筑物正立面不得设置油烟排放管道;其他部位设置油烟排放管道,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与建筑主体容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