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建(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二)城市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三)城市建(构)筑物临街门窗、阳台、平台、屋顶、外走廊等区域不得违章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