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或者粉刷、修饰建(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渍的,及时整修、清洁。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