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容貌和色彩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建筑容貌和色彩规划。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