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制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到省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免费交流、赠阅。
非宗教出版物涉及宗教内容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