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登记:(一)因自养困难或者缺乏宗教教职人员,无法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二)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三)当地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