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登记:

(一)因自养困难或者缺乏宗教教职人员,无法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

(二)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当地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