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