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达到绿地绿化面积规划指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规划绿地的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补足绿地。对于其中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其差欠绿地绿化规划指标的面积乘以同期同地段商品房每平方米售价的十倍另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