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绿化事件制止不力的;
(三)在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挥霍浪费、挪用城市绿化资金的;
(五)擅自批准移植名木古树大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