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名木古树大树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擅自修剪;
(四)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树皮,在名木古树大树上缠绕、悬挂物体;
(五)以名木古树大树为建(构)筑物的支撑物;
(六)在名木古树大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名木古树大树树干周围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和堆放或者倾倒物料;
(七)其他损害名木古树大树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