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名木古树大树应当以就地保护为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名木古树大树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名木古树大树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名木古树大树死亡的;

(二)名木古树大树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名木古树大树进行有效保护的。

移植名木古树大树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