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影响名木古树大树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名木古树大树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名木古树大树保护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名木古树主管部门备案。名木古树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因建设施工对名木古树大树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