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名木古树大树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名木古树大树逐一确定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权利和义务。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防止对名木古树大树的人为损害。
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可以根据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名木古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做好专业养护工作,对濒危名木古树大树及时进行抢救、治理、复壮。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