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
(一)工业、物流仓储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前款各项规定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地处城市建成区外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城市公园绿地绿化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