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

(一)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三十米至四十五米之间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十五米至三十米之间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十五米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