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