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承担物业服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十五日内,到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