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主任、副主任、委员、候补委员的联系方式,可以应业主要求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