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向银行申请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