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共有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六)承担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工作;
(七)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