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经营活动实行总量和区域控制。

经营者利用原住居民合法修建的房屋等场地从事农家乐(民宿)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安全和消防等设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