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在游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
(四)拦截、追撵或者强登机动车;
(五)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扰乱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审核和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