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