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