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流浪犬收留的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