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核发犬牌,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犬牌的费用由财政承担,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