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组织制定公约,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