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