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犬只销售、展览、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