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照。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