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留与领养第二十九条有效被收留的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收留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收留场所认领;逾期不认领的,视为放弃饲养。收留场所收留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