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留与领养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犬只收留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