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留与领养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留场所,收留弃养犬、流浪犬和有关管理部门没收的犬只。对收留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