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留场所,收留弃养犬、流浪犬和有关管理部门没收的犬只。对收留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