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