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