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四)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五)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

(六)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七)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