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电子标识、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植、补发。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