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