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犬只丢失、死亡、转让、送交收留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