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变更住所地、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