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物保护、重要仓储等安全保护工作需要;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