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文物保护、重要仓储等安全保护工作需要;(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三)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